深圳市羅湖區(qū)人民政府

深圳市羅湖區(qū)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公告

來源:羅湖區(qū)司法局 發(fā)布時間:2024-12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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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羅湖府行復〔2024〕482號


申請人白彧凡:

  你因不服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深羅公(東門)行罰決字〔2024〕3039號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向深圳市羅湖區(qū)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的規(guī)定,深圳市羅湖區(qū)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《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深羅湖府行復〔2024〕482號),維持被申請人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的深羅公(東門)行罰決字〔2024〕3039號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。你如對該行政復議決定不服,可以自本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依法向有管轄權(quán)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
 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向你公告送達《行政復議決定書》(深羅湖府行復〔2024〕482號)。自本公告發(fā)出之日起經(jīng)過三十日,即視為送達。

  特此公告。

深圳市羅湖區(qū)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

2024年12月9日


 ?。?lián)系電話:0755-8816091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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